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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执异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冯树坚、李德明等与杜历文、李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坚,李德明,杜历文,李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异137号申请人:冯树坚,男,汉族,现住广州市从化区,身份证号码:×××0317。申请执行人:李德明,男,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西宁,身份证号码:×××0312。委托代理人:胡海源,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雪征。被执行人:杜历文,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6913。被执行人:李岸青,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202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明与被执行人杜历文、李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清城法执字第2655号]过程中,申请人冯树坚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审查。案件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冯树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冯树坚撤回变更为(2015)清城法执字第2655号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飞审判员  梁健球审判员  冯瑞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