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执2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家彬与被执行人吴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彬,吴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家彬,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宾花园*幢***室。被执行人:吴晓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城南市场*号。申请执行人吴家彬与被执行人吴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晓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凌德水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8270元、执行费566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晓兰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晓兰银行存款3901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