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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0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腾、全军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腾,全军政,闫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947号申请执行人张腾,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全军政,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闫玮,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腾与被执行人全军政、闫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腾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全军政、闫玮给付欠款15.292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军政、闫玮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张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全军政、闫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腾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5.292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张腾发现被执行人全军政、闫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