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孟祥影与白城市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影,白城市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影。被执行人:白城市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孟祥影与白城市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城市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孟祥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城市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城市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城市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孟祥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城市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索,申请执行人孟祥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