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谢军锋与汤益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锋,汤益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1309号原告谢军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赵俊,广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鹏生,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益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周宁县。原告谢军锋诉被告汤益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益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l500000元整(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l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2、月息为3.5%,按月支付利息;3、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逾期10天以内的,每日按照借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每日按照借款金额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原告在签订借款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已于2014年5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借款,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到款项确认函》,确认己实际收到原告出借款项,共计150万元。被告在借款合同期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屡次违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除依法承担归还本息外,还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在内的全部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l500000元整;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720000元(暂计2016年5月14日,自2016年5月15日起以人民币150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24%计至借款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汤益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l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汤益树向原告谢军锋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l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利息为月息3.5%,按月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逾期10天以内的,每日按照借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每日按照借款金额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50万元,被告汤益树向原告谢军锋出具了借款借据及收到借款的确认函。原告主张被告汤益树未支付过利息及部分还款。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转账凭证、收到款项确认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汤益树向其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转账凭证、收到款项确认函证明双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被告汤益树作为借款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对事实的抗辩及证据的质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举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转账凭证、收到款项确认函依法予以采信,确认被告汤益树向原告借款150万元。被告汤益树未能举证证实其已经还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汤益树返还借款15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及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法律限制性规定,但原告仅请求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该请求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请求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益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军锋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4年5月l5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52元、公告费45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品 澈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浩江(兼)书 记 员 王 昭 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