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民初1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华平与李荣、汪玉兰、张磊、李倩、安县秀水贵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平,李荣,汪玉兰,张磊,李倩,安县秀水贵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369号之一申请人:刘华平,男,生于1996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申请人:李荣,男,生于1966年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申请人:汪玉兰,女,生于1965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申请人:张磊,男,生于1985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申请人:李倩,女,生于1989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申请人:安县秀水贵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县秀水镇西苑中路。法定代理人:李荣,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刘华平为与李荣、汪玉兰、张磊、李倩、安县秀水贵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华平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5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非金融机构750000.00元存款。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刘华平请求变更保全措施:解除对安县秀水贵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张磊名下轿车、汪玉兰名下轿车、李倩名下轿车。并由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华平的变更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县秀水贵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二、查封张磊名下轿车(以查封清单为准);三、查封汪玉兰名下轿车(以查封清单为准);四、查封李倩名下轿车(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