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631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霞,辽宁董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隋 强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