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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淑丽与马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淑丽,马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82号申请人徐淑丽,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钰,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徐淑丽与被申请人马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淑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