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淑丽与马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淑丽,马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82号申请人徐淑丽,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钰,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徐淑丽与被申请人马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淑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