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佳荣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终153号原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甲、李某乙),无固定职业。1997年11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0月30日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8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1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佳荣犯合同诈骗罪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2015)滨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佳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燕、张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于明辉代理审判员 邵佳宁代理审判员 刘超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