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阳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8刑初1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某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初中文化,衡阳市衡汽集团职工。2016年4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阳某某来到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请客吃饭”饭店二楼的古泉茶楼,准备与之前约好的朋友一起打牌吃饭。被告人阳某某在等待朋友过程中,来到茶楼吧台询问WIFI密码准备用本人的IPAD平板电脑上网,发现被害人肖某某放在吧台上面的一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2840元),被告人阳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用本人的IPAD平板电脑遮挡住苹果6手机并将手机盗走,随即逃离了现场。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该茶楼监控视频找到被告人阳某某并与其取得电话联系,被告人阳某某于当天晚上20时许带着所盗手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肖某某,肖某某为此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办案机关对其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阳某某判处管制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阳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曾佑荣审 判 员 杨海波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