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朱晓立与张志伟、张何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伟,张何林,安阳清河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朱晓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伟,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何林(又名张某),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阳清河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立,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正式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争光,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志伟、张何林、安阳清河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晓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伟、张何林、安阳清河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志伟、张何林、安阳清河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440元,减半收取13700元,由上诉人张志伟、张何林、安阳清河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