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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902号原告:肖某,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袁某,女,汉族,仙桃市人。原告肖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