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宋合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合心,李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宋合心,男,1971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亮亮,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合心与被执行人李亮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06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李亮亮给付宋合心劳务费四千二百零七元。因被执行人李亮亮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宋合心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亮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初字第063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