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826号原告:钱某,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阳邵乡东志节村*排,身份证号:4109221981********。原告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钱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钱某要求离婚,抚养两个儿子,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贾荣荣二〇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