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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826号原告:钱某,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阳邵乡东志节村*排,身份证号:4109221981********。原告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钱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钱某要求离婚,抚养两个儿子,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贾荣荣二〇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