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桑红坪与李小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桑某某,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平顺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山西兰花科创田悦化肥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桑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泽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双方所生儿子桑文博由原告桑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于每年的2月8日支付儿子抚养费7249.85元,自2013年开始至儿子18周岁止。该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桑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就其儿子2015年的抚养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4日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有存款,本院依职权将该案恢复执行,并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扣划了其银行存款7300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人桑某某已领取此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5执恢90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小丽负担,且已交纳。(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程晋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