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琳与被告罗飞桃、周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琳,罗飞桃,周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5324号原告徐琳,女,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罗飞桃,女,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职员。被告周建荣,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原告徐琳与被告罗飞桃、周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琳、被告罗飞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放弃主张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7日,被告罗飞桃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给被告小女儿上户口,并承诺一年内还清,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周建荣是被告罗飞桃丈夫,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罗飞桃辩称:认可10万元借款事实,但现今已找不到被告周建荣,其本人没有还款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7日,被告罗飞桃以给小女儿上户口为由向原告徐琳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一年内还清,未约定利息。同日,原告通过张索平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至被告罗飞桃银行账户,原告徐琳与张索平系夫妻关系。另查明,被告罗飞桃与被告周建荣的离婚纠纷正在本院审理中,尚未结案生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借款。被告罗飞桃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一年内还清,有原告、被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转款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原告徐琳放弃了对借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被告罗飞桃亦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亦应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飞桃、周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归还原告徐琳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020元,由被告罗飞桃、周建荣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借款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万 方人民陪审员 段和平人民陪审员 胥福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智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