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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苏金生与周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生,周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3民初832号原告:苏金生(曾用名苏晋生),男,1950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被告:周大林,男,1955年12月25日生,汉族,阳泉市现住址不详。原告苏金生与被告周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按照原告苏金生提供的被告周大林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周大林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金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牧美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