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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曹开富诉刘永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开富,刘永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3172号原告曹开富,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8年8月10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刘永艳,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3年2月1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原告曹开富诉被告刘永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曹开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开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开富撤回对被告刘永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开富承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