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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帅忠忠申请执行邓荣、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忠忠,邓荣,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39号之二申请人帅忠忠,男。被执行人邓荣,男。被执行人李涛,男。本院在执行帅忠忠申请执行邓荣、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案件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蒲新一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