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池昭旋与曾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昭旋,曾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池昭旋,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曾浪,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池昭旋与被执行人曾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权利人池昭旋依据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曾浪在办理位于北流市新城国际小区59号楼2单元1××1号房产权属证书后一个月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池昭旋办理该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被执行人曾浪至今没有办理新城国际小区59号楼2单元1××1号房产的权属证书。本院认为,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是已生效法文书,判决书载明的执行条件未成就,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池昭旋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