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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9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蔡海岳与温州英驰万向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岳,温州英驰万向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9372号原告:蔡海岳,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温州英驰万向节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莘塍东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薛孝国,执行董事。原告蔡海岳与被告温州英驰万向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3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先算至2016年8月25日止,计息11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海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英驰万向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25日,被告温州英驰万向节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蔡海岳借款23.5万元,约定月利率1.2%,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薛孝国的账户支付借款23.5万元,被告法定代表人薛孝国出具借条1张并加盖被告公章后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支付本息分文,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蔡海岳与被告温州英驰万向节有限公司之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英驰万向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海岳借款本金23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94元,减半收取2497元,由被告温州英驰万向节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9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