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申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锑都大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艳刚、冷水江市盛世鑫源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艳刚,冷水江市锑都大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江市盛世鑫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申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艳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冷水江市锑都大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姜赞,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冷水江市盛世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艳刚因与被申请人冷水江市锑都大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江市盛世鑫源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冷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艳刚以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经审查认为,刘艳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李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那个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