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073号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满春家园一组团9-15号。法定代表人:施尧,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邹浩,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贵代理审判员 黄慧波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