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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泰来县六合饲料商店与徐少刚、张雅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六合饲料商店,徐少刚,张雅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1693号原告:泰来县六合饲料商店,住所地泰来县。经营者:谢明,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徐少刚,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张雅荣(曾用名张亚荣),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泰来县六合饲料商店与被告徐少刚、张雅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泰来县六合饲料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泰来县六合饲料商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景波代理审判员  孙秀元代理审判员  李 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