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禹州市浅井镇扒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瑞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浅井镇扒村村民委员会,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瑞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3409号原告禹州市浅井镇扒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禹州市浅井镇扒村。负责人李盈锋,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30099号。法定代表人周广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群,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禹州市瑞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禹州市朱阁镇大墙王村。法定代表人周广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冉冉,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浅井镇扒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瑞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浅井镇扒村村民委员会以所诉争土地需经政府有关部门确权,并已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禹州市浅井镇扒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国斌人民陪审员 :杜冠伟人民陪审员 :杨得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