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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曾破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广发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广发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曾破字第005号申请人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胡菊林,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73号。负责人朱波,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广发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路26、27楼。负责人吴锋,总经理。2016年8月23日,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于2007年12月28日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设立地产随国用(2005B)第2525号、随国用(2005B)第1305号、随国用(2005B)第2475号、随国用(2005B)第2500号;随国用(2005B)第1268号、随国用(2005B)第2438号、随国用(2005B)第2407号房产权东城字第5-0389号、第5-0387号、第5-0386号、第5-0379号、第5-0380号、第5-0382号、第5-0392号抵押登记,2008年10月15日该公司对上述房地产向广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浦支行设立二次重复抵押。阻碍破产财产变价,请求本院解除破产财产上的抵押登记。本院认为,2016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1)曾破字第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调整方案》。因破产财产系营业性用房,变价后需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破产财产上设立的抵押登记不利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院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随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随国用(2005B)第1268、1305、2525、2407、2438、2475、250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随州市房权证东城字第5-0379、0××0、0382、0××6、0387、0××9、0392号)抵押登记。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保东审判员  汪 洋审判员  黄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皮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