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吕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吕旗,胡江波,胡江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452号原告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时继荣,该单位主任。被告吕旗。第三人胡江波。第三人胡江鄂。原告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吕旗,第三人胡江波、胡江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张冬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姝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