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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吕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吕旗,胡江波,胡江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452号原告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时继荣,该单位主任。被告吕旗。第三人胡江波。第三人胡江鄂。原告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吕旗,第三人胡江波、胡江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张冬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姝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