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谦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严宏,云南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振芳、代理检察员王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中缅边境的便道运回中国“KABAUNG”卷烟3件,“SHUANGFENGTA”卷烟6件,“xinxing”卷烟4件准备出售。2015年6月22日13时50分,在瑞丽市南京里隧道往瑞丽市方向约两公里处的公路边,杨某转运香烟到天蓝色中巴车时,被瑞丽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从杨某的蓝色五菱宏光微型面包车内查获70mm“KABAUNG”卷烟150条、70mm“SHUANGFENGTA”卷烟300条、从中巴车内查获94mm“xinxing”卷烟200条,三种卷烟共计650条。经鉴定,卷烟价值共计10155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烟草专营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70mm“KABAUNG”卷烟150条、70mm“SHUANGFENGTA”卷烟300条、94mm“xinxing”卷烟200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东成审 判 员 杨丽君人民陪审员 黄兴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