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4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川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刑更1号被告人杨川,男,生于1994年9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2015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5)仪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川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仪陇县司法局于2016年9月2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杨川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仪陇县司法局提出,被告人杨川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6年8月9日直至9月29日不知去向,多方查找仍无下落,脱管已超过一个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杨川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川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6年8月9日直今,不知去向、下落不明,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川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仪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杨川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杨川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015年9月7日至17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全明审 判 员  何黎明人民陪审员  李端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