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方静与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静,肖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民初617号原告方静,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交警大队干警,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代理人周锋平,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艳,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原告方静诉被告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8日被告以手头周转不来为由向原告方静借现金3万元,被告当时承诺会尽快还清并立下书面字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遂提起诉讼。被告肖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据一份作为证据,本院进行当庭质证,被告肖艳没有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原告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肖艳向原告方静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合法有效,原告方静求被告肖艳还款3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艳偿还原告方静借款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用560元,由被告肖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刘显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