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壮与杨凯、九台市雨田生态米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壮,杨凯,九台市雨田生态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李壮,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杨凯,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市雨田生态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李壮与杨凯、九台市雨田生态米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李壮人民币60000元(已付),由雨田米业代付,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