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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壮与杨凯、九台市雨田生态米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壮,杨凯,九台市雨田生态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李壮,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杨凯,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市雨田生态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李壮与杨凯、九台市雨田生态米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李壮人民币60000元(已付),由雨田米业代付,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