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姚清芳与苏廷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清芳,苏廷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3414号原告姚清芳,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苏廷鑫,男,199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清芳与被告苏廷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清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清芳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