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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尹前林与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马家河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前林,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马家河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628号原告:尹前林,男,汉族,住四川省。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曹世如。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马家河分场,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曹世如。原告尹前林与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红旗连锁有限公司马家河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尹前林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前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前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原告尹前林负担。审判员  向伶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