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繁昌县正明置业有限公司与季杨洋、蒋元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正明置业有限公司,季杨洋,蒋元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2310号原告:繁昌县正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余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杨洋,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蒋元园,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繁昌县正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杨洋、被告蒋元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繁昌县正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正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原告繁昌县正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繁昌县正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