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董某与尚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尚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2民初408号原告董某,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安阳县。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1,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现在豫南监狱服刑。原告董某与被告尚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因被告在安阳当兵时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尚某2。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且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2015年8月24日,被告因犯罪被羁押,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补偿款平均分割。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董某提出离婚,被告尚某1同意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子尚某2由被告尚某1抚养,因被告尚某1正在服刑,服刑期间,尚某2暂随原告董某生活,期间的抚养费,由原告董某自行负担。三、原告董某放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