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敏清与吴维正、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79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维正,黄敏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危德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维正,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敏清,住广州市花都区。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兵,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6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的涉案房屋虽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但合作开发的合作方户籍地是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南石西路3号“卓某苑”,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靖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