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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章依群与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依群,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章依群,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陈小琴,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园镇天堡村。法定代表人朱朋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兰,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依群与被告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依群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依群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依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章依群负担。审判员  宗卫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