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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张泽芳与广东万泰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芳,广东万泰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281民初1746号 原告:张泽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广东万泰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流沙环城北路西陇路北侧。机构代码:07024714-8。 法定代表人:江海琼。 原告张泽芳与被告广东万泰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泽芳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张泽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张泽芳负担。 审 判 长  高少宏 代理审判员  黄锦财 人民陪审员  陈坚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楠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