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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杨生平、朱光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杨生平,朱光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3528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陈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林永,系单位员工。被告:杨生平,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富阳市。被告:朱光会,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富阳市。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享公司)诉被告杨生平、朱光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生平偿还原告垫付款10534.63元及违约金3160.39元,合计13695.02元;2、判令被告朱光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享公司委托代理人鲁林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生平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中,原告华享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杨生平偿还原告垫付款10534.63元及违约金(自每笔垫付款垫付次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杨生平、朱光会签订《代办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约定:乙方(即杨生平)因购买汽车委托甲方(即华享公司)代办汽车按揭贷款手续,并由甲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乙方未按约归还银行借款,致使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或被迫为其垫付逾期借款的,甲方可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因处理相关事宜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按未履行借款余额部分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本合同中“甲方的经济损失”均指垫付车款及利息、车辆折旧损失等;丁方(即朱光会)作为乙方申请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共同债务人,对乙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有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原告华享公司在合同甲方处盖章,被告杨生平在合同乙方处签字按印,被告朱光会在合同丁方处签字按印。同日,被告杨生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浙大支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由被告杨生平向农行浙大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62362.64元以支付购车款和相关服务费,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杨生平的该笔透支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合同生效后,因被告杨生平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华享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农行浙大支行承担了保证责任,于2015年9月2日代偿2162.45元、2015年9月30日代偿1829.12元、2015年11月4日代偿2074.29元、2015年12月3日代偿2183.92元、2016年1月4日代偿2284.85元,合计:10534.63元。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担保人已向银行代偿支付,依照合同约定有权向被告杨生平追偿。原告除要求归还垫付款外,另主张违约金自每笔垫付款垫付次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光会作为共同债务人,自愿为被告杨生平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故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生平、朱光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10534.6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每笔垫付款垫付次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光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杨生平负担,被告朱光会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马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