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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矶支行与李显成、彭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矶支行,李显成,彭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2447号原告: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矶支行。住所地:鄂州市燕矶镇燕矶大道***号。被告:李显成。被告:彭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矶支行诉被告李显成、彭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显成、彭苏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矶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显成、彭苏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768.50元,由原告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矶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