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5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853号申请人:胡某某,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邹某某,女,现住址同上。胡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庄河支行中的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胡亚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存款2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邹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庄河支行中的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将胡亚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毅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