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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5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853号申请人:胡某某,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邹某某,女,现住址同上。胡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庄河支行中的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胡亚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存款2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邹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庄河支行中的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将胡亚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毅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