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3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多杰才让与娘尕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杰才让,娘尕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321民初301号原告多杰才让,男,土族,画匠。被告娘尕加,男,藏族,无业。原告多杰才让诉被告娘尕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杰才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娘尕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多杰才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唐卡款1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娘尕加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5日双方协商约定:原告多杰才让将唐卡三幅出售给被告娘尕加,价款11000元于15日内付清。当日,唐卡三幅交付给被告娘尕加后其出具欠条。但15日期满后被告娘尕加未付款,经原告多杰才让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请保护合法权益。被告娘尕加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认定。有认定的被告娘尕加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目的合法,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现被告娘尕加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原告多杰才让依据协议诉求支付货款1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娘尕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多杰才让货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娘尕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长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格宁罗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