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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展双杰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双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56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展双杰,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农民。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到莱西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展双杰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展双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7日9时许,被告人展双杰在姜波(已判刑)的纠集下,伙同展石玉、展志永(均已判刑)等人以向李某索要欠款为由,开车窜至山东省平度市祝沟镇某村大桥处,强行将李某拉至莱西市院上镇武备“某大酒店”、武备某村西墓地、平度市祝沟镇“某银行”门前看管,期间采取殴打、索要钱财、打欠条等手段非法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约8小时。经法医鉴定,李某被人致伤后致头皮挫伤、背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展双杰伙同他人,以索要债务为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展双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9时许,被告人展双杰伙同姜波、展石玉、展志永(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开车到平度市祝沟镇某村大桥处,以向被害人李某索要欠款为由,强行将李某拉至莱西市院上镇武备“某大酒店”、武备某村村西墓地、平度市祝沟镇“某银行”门前看管。期间,采取殴打、索要钱财、打欠条等手段非法剥夺李某的人身自由约8小时。经法医鉴定,李某被人致伤后致头皮挫伤、背部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展双杰于2016年7月27日主动到莱西市公安局武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展双杰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展双杰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履行完毕,李某对展双杰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经判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展双杰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于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及收条、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展双杰伙同姜波、展志永、展石玉以向被害人李某索要欠款为由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期间有殴打情节,且致被害人二处轻微伤,该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展双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展双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展双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兴俐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人民陪审员  孙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昕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