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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金舟织造厂、吴江市永安喷织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金舟织造厂,吴江市永安喷织厂,蒋建荣,王建群,吴江市南麻洪圣喷织厂,王建明,周春红,徐金坤,蒋舟英,吴江市天顺喷织厂,沈小春,钟菊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31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金舟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徐金坤,厂长。被执行人吴江市永安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蒋建荣,厂长。被执行人蒋建荣。被执行人王建群。被执行人吴江市南麻洪圣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王建明,厂长。被执行人王建明。被执行人周春红。被执行人徐金坤。被执行人蒋舟英。被执行人吴江市天顺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沈小春,厂长。被执行人沈小春。被执行人钟菊珍。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金舟织造厂、吴江市永安喷织厂、蒋建荣、王建群、吴江市南麻洪圣喷织厂、王建明、周春红、徐金坤、蒋舟英、吴江市天顺喷织厂、沈小春、钟菊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金舟织造厂应归还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款270万元,并偿付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计,自2015年3月20日至判决确定之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万元计,自2015年3月26日至判决确定之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万元计,自2015年4月17日至判决确定之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万元计,自2015年4月22日至判决确定之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万元计,自2015年4月29日至判决确定之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计,自2015年5月22日至判决确定之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5万元计,自2015年6月4日至判决确定之给付之日止,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吴江金舟织造厂应赔偿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98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吴江市永安喷织厂、蒋建荣、王建群、吴江市南麻洪圣喷织厂、王建明、周春红、徐金坤、蒋舟英、吴江市天顺喷织厂、沈小春、钟菊珍对被告吴江金舟织造厂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60元,由被告吴江金舟织造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市永安喷织厂、蒋建荣、王建群、吴江市南麻洪圣喷织厂、王建明、周春红、徐金坤、蒋舟英、吴江市天顺喷织厂、沈小春、钟菊珍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至期,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30231.39元,申请执行费3270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一、查封蒋建荣、王建群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永平村房屋;二、查封蒋舟英、徐金坤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1300号皇家领誉花园19幢-502室房屋、19幢501室房屋;三、查封王建明、周春红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社区织庄路49号4幢-105房屋、4幢-305房屋;四、查封吴江市永安喷织厂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永安村2组房产;五、查封蒋建荣持有的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95904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查封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法院暂不处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金舟织造厂、吴江市永安喷织厂、蒋建荣、王建群、吴江市南麻洪圣喷织厂、王建明、周春红、徐金坤、蒋舟英、吴江市天顺喷织厂、沈小春、钟菊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以上执行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申请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人申请法院暂不处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经查实的,申请执行人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