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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长生与XX谅、黄金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生,XX谅,黄金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黄长生,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XX谅,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金堆,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708号民事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瑞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