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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锡军与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军,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316号原告:王锡军,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大学文化,职工,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曹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徐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素文,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研究生,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住所地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韩建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先,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大学文化,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王锡军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锡军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416元,减半收取4208元,由原告王锡军负担。审判员  白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