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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02民初6347号原告宋某,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刘清华,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宋某婚前有一女儿,名叫宋明萱。被告阮某婚前也有一女儿,名叫汤琪颖。双方婚后无子女。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宋某为此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告宋某无婚前财产。被告阮某婚前财产有被子四床、被罩一套。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宋某提出离婚,被告阮某同意。二、原、被告婚前女儿由各自抚养。三、被告阮某婚前财产被子四床、被罩一套归其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