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孔德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德喜,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农民,住广德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7月19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德喜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晨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德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7日3时许,被告人孔德喜在广德县桃州镇升平街的“星辰网吧”,趁被害人刘某睡觉之际将其一部金色机身步步高X6D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89元。2.2016年4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孔德喜在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路“星际网咖”,趁被害人唐某睡觉之际将其一部白色金立F103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39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刘某、唐某陈述,证人袁某、黄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孔德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德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德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德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7日3时许,被告人孔德喜来到广德县桃州镇升平街“星辰网吧”,趁被害人刘某睡觉之际将其一部步步高X6D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89元。2.2016年4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孔德喜来到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路“星际网咖”,趁被害人唐某睡觉之际将其一部金立F103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39元。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孔德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孔德喜的基本身份信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理及立案情况。3.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孔德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孔德喜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16年2月26日。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销售凭证、寄卖行存单、寄卖清单证实:被告人孔德喜将盗窃的两部手机寄卖的情况。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步步高X6D手机价值人民币2289元,被盗金立F103S手机价值人民币839元。7.视听资料证实:2016年3月7日凌晨3时,被告人孔德喜将刘某放置在桌子上的手机盗走,然后从正门离开网吧。8.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6年3月7日凌晨2点多钟,自己在星辰网吧17号机上睡觉。4点半左右,自己醒来发现步步高X6D手机不见了。后来通过网吧监控,自己发现凌晨3点多钟,一个男子将自己的手机盗走了。9.被害人唐某陈述证实:2016年4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自己在万桂山路“星际网咖”上网,到了第二天凌晨二点钟的时候自己在包厢睡觉了,金立手机放在电脑旁边。等自己早上七点多钟起来后发现手机被人偷走了。10.证人袁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7日13时许,孔德喜来自己开的“小袁寄卖行”卖了一部步步高手机,型号是X6D,当时他登记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卖了1300元。11.证人黄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15日,孔德喜拿着一部金立F103S手机来到自己的“世纪通讯寄卖行”,以18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了自己。12.被告人孔德喜供述证实:2016年4月6日凌晨4点左右,自己准备去升平街“星辰网吧”上网,刚坐下还没开机,见旁边一人趴在桌上睡觉,一部步步高X6D手机放在桌子上,自己就顺手偷走了。当天下午3点左右,自己将手机以1300元钱卖给了“小袁寄卖行”。4月12日凌晨3点左右,自己去万桂山路“星际网咖”,在一个包厢里看到一个男子在睡觉,一部金立F103S手机放在桌子上,自己就又顺手偷走了。直到4月15日晚上,自己才将该手机以180元的价格卖给了“世纪通讯寄卖行”。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德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德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飞乾人民审判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世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