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姚建容与俞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容,俞乾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3466号原告:姚建容,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被告:俞乾忠,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原告姚建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俞乾忠(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舟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2014年10月9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承诺短期内归还,但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虽因被告缺席而未经被告质证,但经本院依法审核,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证明待证事实,故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至今未还。双方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交付借款,则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乾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建容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俞乾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50元(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专户;账号:19105401040001038;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月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