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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8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森森与周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森,周梦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209号原告刘森森,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周梦琦,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森森与被告周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森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森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森森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