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8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森森与周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森,周梦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209号原告刘森森,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周梦琦,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森森与被告周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森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森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森森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